| | 咨询主题: |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徐欢 | 咨询时间: | 2017-08-25 07:06:56 | 咨询内容: | 我单位位于合肥市经开区高刘社区江岗村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8-25 09:28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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